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执40号
申请人:河北泓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铝材市场28-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676728T。
法定代表人:党国志。
被执行人:河北鑫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上闫庄乡车厂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556054821H。
法定代表人:李永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10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北鑫裕陶瓷有限公司名下钱款44165.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永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