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财保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申请人***,女,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妻子。
被申请人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6005215K。
法定代表人刘贵德,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家庄润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美东国际B-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59078327C。
法定代表人耿辉,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美佳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维明南大街**恒大城**商业办公楼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65276992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慧芸、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润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美佳晟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778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慧芸、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润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美佳晟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康爱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