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605215K。
法定代表人:刘贵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润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美东国际B-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59078327C。
法定代表人:耿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美佳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5号商业办公楼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6527699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晋州市信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总西路赵位路口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301837468993072。
法定代表人:李增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润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美佳晟贸易有限公司、晋州市信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维奇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崔朝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晔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