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4778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D100676005215K。
法定代表人:刘德贵,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详细准确的当事人地址,造成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案件审理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详细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钊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