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执16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F。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得力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石家庄宝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河北得力公司、石家庄宝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我院(2017)赣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查,申请人中航信托公司与石家庄宝德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AVICTC2014X0776-2的资金信托存单质押合同,约定石家庄宝德公司为主合同(编号为AVICTC2014X0776的《中航信托.天顺1806号得力建筑信托贷款单—资金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约定用于质押的2亿元定额存单已经交付,质押权已设立,由于河北得力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质押担保责任已发生。上述事实已经我院业已生效的(2017)赣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并判决中航信托公司在1.9亿元贷款及利息等范围内,有权对石家庄宝德公司所有的编号为3661457、3661542、3661456、3661453的四张金额共计为2亿元的定额存单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存款22294.54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