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799号
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幢1单元506-514。
法定代表人:路永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卫国北路168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