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313号

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幢1单元506-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601069193Q。

法定代表人:路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卫国北路1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45443500R。

负责人:陈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全,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若宇,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9元,由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柳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