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起、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7民初404号

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幢1单元506-514。

法定代表人:路永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良,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

被告:**起,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其,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通通信公司)与被告**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通通信公司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处领取的光缆共计269.212千米(其中12芯光缆应退3.4千米,24芯光缆应退218.602千米,48芯光缆应退33.728千米,96芯光缆应退6千米,144芯光缆应退7.482千米),如无法返还,要求按照光缆相应市场价格赔偿,光缆价值约1338700元;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开始雇佣被告及其施工队为原告承包的多处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铺设光缆。双方约定施工所用光缆由原告提供,被告负责铺设安装,待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将多余未用光缆退还原告。后被告施工完毕后,并未依约退还原告剩余光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

***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答辩人与原告从未订立光缆施工合同,原告与答辩人的父亲**起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答辩人只是**起施工队一名职工,一切事务均听从**起的安排;2、在施工过程中,答辩人曾受**起的指派,到原告处领取光缆材料,具体数量不清楚;3、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与**起协商,曾经变更收款帐户为答辩人的帐户,对此,各方都同意,并且答辩人也没有得到任何的利益;4、对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缺少相应的依据。答辩人现在没有占有原告的光缆施工材料,无义务返还。

**起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订立书面合同。原告将其承包的光缆埋设和架设工作交付于答辩人完成,还包括挖沟、挖井、砌建砖井等工作,原告提供光缆等材料,被告负责开挖、砌井及所需要的砖、水泥、砂子等材料。答辩人已为原告完成了全年的工程,但是原告至今一直拖欠答辩人的工程款500万元未付;2、在答辩人施工过程中,答辩人在原告处多次领取光缆材料,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中,有部分是答辩人领取的,其余是原告自己伪造的;3、答辩人在工作完成后,现在还剩余有光缆大约6盘,答辩人同意退还给原告;4、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赔偿货购买同型号光缆,缺少相应的依据。

原告提交证据为:出库单8本、工费结算单及工费结算情况表、账户变更申请、原告公司2018年在移动购买光缆的价格明细。

二被告质证意见为:1、原告提交证据中二被告的签名需要庭后与被告核实。对于原告方提交的领取光缆明细表中被告**起仅对其中的经过庭前与**起确认后打“√”的认可,对其他不认可。其余**起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其他人员的签字都不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起施工队的一名职工,不参与经营,施工队的盈亏与***无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都不认可,上面的签字都不是***签字;2、原告所承包的工程与被告**起订立有承揽合同,双方有书面的施工协议,协议的双方是原告和被告**起,不包括被告***。虽然原告提交证据中收款账户由**起变更为***,且出库单中也有部分由***签字,但是并不足以认定***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起是***的父亲,**起组建的施工队,应该由**起承担相应责任,***不应承担责任;3、被告**起认为出库单中有原告自行添加的,欠的光缆与原告所说不符。关于工费结算单及工费结算情况表,与被告了解的金额不符。关于从移动购买光缆的价格明细我方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合法性也不认可。

***提交证据为:工程施工协议、发票两张、昌通公司工程施工派遣单复印件。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于工程施工协议我方不认可该证据的合法性,协议第二页关于争议管辖被告有做过涂改,协议乙方处只有手印不能确定是否为其本人,如果该合同确实为**起本人签订,我方也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二被告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且**起指定***代收工程款,该行为足可以证实二人系实际共同施工人。对于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对于派遣单的真实性需要与公司核实,**起干了哪些施工段,用了多少光缆,同时被告有义务证实派遣单上载明的工作量需要使用的光缆数量,如被告不是从原告处领取,是从哪里领取进行的施工。施工协议由**起签订,派遣单载明有**起,我方认为不能以此排除**起和***共同施工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雇佣被告**起及其施工队为其承包的多处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铺设光缆等。双方约定施工所用光缆由原告提供,被告**起负责铺设安装。施工结束后,在被告**起处尚有部分光缆未退还原告,经**起确认剩余光缆为24芯光缆180千米。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与被告**起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起应当在施工完毕后将多领取的光缆返还给原告。

原告提交的出库单有多人签字,不能证实上述光缆全部由被告领取,工费结算单及工费结算情况表系原告单方出具,没有被告方签字认可,原告依据上述证据要求被告返还电缆证据不足,但被告自认部分除外。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起认可剩余180千米24芯光缆的事实予以确认,**起应将上述光缆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返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4芯光缆180千米;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4.15元,由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24.15元,由被告**起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金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