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刚(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与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6执恢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江沿村。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合兴大酒楼商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高荣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6150425.15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4日的利息3592304.31元、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7732360元、案件诉讼费143333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拍卖了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车牌号为:吉F12193、吉F17687、吉F18698、吉FG1993),共4辆;变卖了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车牌号为:吉F15883、吉F15885、吉F15887、吉F15889、吉FG2698),共5辆,上述车辆所得价款共计1162380元,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16078.48元,申请执行人**(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缴纳评估费58100元,该评估费应有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本案未予执行本金7271765.63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4日的利息3592304.31元、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诉讼费143333元。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0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20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世昆

审  判  员  毕克强

审  判  员  迟吉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