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浑执备字第42号
申请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11)浑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刁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