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21民初704号
原告: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定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定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652元,减半收取计2326元,由原告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