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方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1民初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河南天河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方济公司并没有订立合同,该纠纷依法不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上诉人河南天河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方济公司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河北方济公司对平定县第二实验小学、马山中学、西回小学的教学楼加固工程施工完毕,河南天河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应认定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不动产平定县第二实验小学、马山中学、西回小学教学楼均在平定县,故平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河南天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石岩
书记员岳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