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6民初1543号
起诉人: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C座1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17年5月3日,本院收到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西晋浩华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山西晋浩华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5日,起诉人与山西晋浩华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浩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起诉人对唐山北阳洗煤炼焦有限公司硫铵长房进行加固施工,合同价款为138000元,施工完成经唐山北阳洗煤炼焦有限公司验收合格15日内付清余款,不留质保金。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晋浩公司于2012年7月6日付六万元工程款。晋浩公司对起诉人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并于2012年7月28日完成向唐山北阳洗煤炼焦有限公司相关部门报备审核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晋浩公司应当于2012年8月12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然至今晋浩公司仍欠起诉人工程款33000元,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所涉工程所在地为唐山,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我院对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方济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建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