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4民初66号
原告:***,女,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北控清洁能源(海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辛集镇宋王村。
被告:石家庄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横山村。
原告***与被告北控清洁能源(海兴)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