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089号

原告:***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横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海龙,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纪笑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