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4民初656号
申请人: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信誉楼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国东,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横山村。
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在价值3681909元以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681909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建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俊香
书 记 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