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4民初65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信誉楼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国东,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横山村。
法定代表人:卢海龙。
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冀0924民初65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681909元限额内予以保全。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骅市川利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冀0924民初656号民事裁定对***中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681909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建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俊香
书 记 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