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康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2154号
申请人:河北康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水榭花都1-1单元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2654044X。
法定代表人:刘聚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昌,河北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力,河北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B座20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5528041F。
法定代表人:李军峰,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康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康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2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康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叁拾贰万贰仟圆整(小写:¥3322000.00元),以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继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康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海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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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刘士合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