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03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哲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志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邢市国用(2010)第3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剑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