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财保6号
申请人: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9029232,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
法定代表人:王哲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27575A,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66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李小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94661D,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66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一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7329197176,住所地河北省赵县赵元璐53号。
法定代表人:李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缴纳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赵县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赵国土地{2012}第3903号,土地面积63623.87平方米(价值约4294.62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石家庄一印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约1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