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83民初90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安国市
原告:**,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
法定代表人:王瑞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北中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3日通知原告***、**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7775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退还一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775元,减半收取计13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计水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