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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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5635号
原告:**财,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被告:河北盛联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6572863H,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朝霞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盛联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内蒙古黄岗矿区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铁矿二采区。
负责人:**。
原告**财诉被告河北盛联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盛联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内蒙古黄岗矿区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财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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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财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