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3669号
申请执行人:***铭钢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东简良三简路木材市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UH9B05。
法定代表人:张正大,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东仰陵村村委会路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49299D。
法定代表人:展立庚,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铭钢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王素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