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799号
原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冶河明珠小区荷花苑3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会刚,本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陵村村委会路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展立庚,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郄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