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6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张天来,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仰陵村村委会路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49299D。

法定代表人:展立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通兴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554495340G。

法定代表人:赵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超,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天来与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款争议较大,且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其他问题已经另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张辉瑾

审判员 鹿永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