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6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张天来,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仰陵村村委会路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49299D。
法定代表人:展立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通兴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554495340G。
法定代表人:赵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超,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天来与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款争议较大,且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其他问题已经另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张辉瑾
审判员 鹿永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