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鑫鹿新型建材厂、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84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鑫鹿新型建材厂,住所地高碑店市新城镇柳各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裴永金。
被执行人: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仰陵村村委会路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展立庚。
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鑫鹿新型建材厂申请执行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4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本金61578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金融单位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不能满足本案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已发布。
4.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684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龚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焦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