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一初字第728号
原告:***,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城威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吉凤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吉长公路3-4-13-24-16.
法定代表人:辛德财,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省**市。
委托代理人:**,**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吉凤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世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