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凤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吉凤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一初字第728号 原告:***,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吉凤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吉长公路3-4-13-2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吉凤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