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391执2304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永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816031-1。
法定代表人:温某,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开发区永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241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长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