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权,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东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吉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MA07MQJN3H
法定代表人:王瑞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秦皇岛吉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190000元,并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原告借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秦皇岛吉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为韩家林村,项目名称为韩家林村新民居工程,同时约定了承包内容,还约定了固定单价为每平米530元,以双方实际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签订合同时已付200万元,进场后三日内付款30万元,进场后十五日内付款10万,约定的竣工日期前五日内付款20万,验收合格交钥匙后付款42.1万元,验收合格交钥匙后双方签订抵房合同,以房抵款201.4万,余款26.5万元为质保金。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钥匙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误工补偿金35万元、工程保证金20万元、变压器底座工程款3.5万元,同时约定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按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于2016年9月底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向秦皇岛吉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全部房屋钥匙,并向该公司递交竣工验收申请。但秦皇岛吉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直至2017年12月28日工程才通过了竣工验收,经验收该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为1.1万平米。截至2018年6月22日被告仅付款322.56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共计319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能结清欠款。现特具此状,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立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与秦皇岛吉玺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所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春友
审 判 员 李胜华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