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

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卢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申89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卢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卢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志权,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小区三区58栋。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卢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卢王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王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本案审理时,卢王庄原村委会瘫痪多年,新村委会尚未成立,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虽参加了二审诉讼,但该代理人不清楚三建公司所修道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没有提出应提出的抗辩理由。三建公司上报的施工面积比其中标合同面积多18976.35平方米,多算工程款11112***.60元,该公司擅自扩建的工程没有经过招标程序,亦没有验收合格,且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卢王庄村委会给付三建公司该工程的工程款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三建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合同内及合同外的施工工程并交付卢王庄村委会使用至今,卢王庄村委会主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三建公司提交的时任卢王庄村两委班子成员签字捺印的欠款说明和2015年4月10日卢王庄村两委的会议记录等证据,判决卢王庄村委会支付三建公司合同外工程款11112***.6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卢王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卢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宝永
审判员  郎立惠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