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永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2017)冀
0304执
480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永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店。
法定代表人
:温永林,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小区三区
58栋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秦皇岛开发区永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三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冀
0304民初
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7年
11月
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冀
0304民初
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欣
二
〇
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