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5民初1042号
原告: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凤美四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12155N。
法定代表人:尹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268号蓉毅达社区服务中心第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7500696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宁鑫
代书记员***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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