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1793号
原告: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268号蓉毅达社区服务中心第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75006964X。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燕,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发旺,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吾都碬内A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3378808L。
法定代表人:廖国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应钦,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被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原告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21年6月22日,原告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月治
人民陪审员  陈秋兰
人民陪审员  谢志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