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24民初7014号之二原告中晟(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雅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72954889Y。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A3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750××××。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
撤诉
时间原告中晟(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晟(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晟(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晟(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