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4222号
申请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申请人: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532,500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532,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