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30民初43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
号码:350430197101154036,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30565383432Y,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
法定代表人:戴君洪,董事长。
被告:封国亮,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
码:36252419780305201X,住江西省南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国亮劳
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封国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国亮的
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