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9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里心镇永安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538343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其标的额为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本院(2019)闽0429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众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正在处置,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福建众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泰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款,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9执1040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9执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汉泽
审判员詹昌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圣恩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