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765号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南路三华城市花园1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G47T11。
法定代表人:黄海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英,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永安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5383432Y。
法定代表人:戴君洪,总经理。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以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朝 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雪 琴
书 记 员 廖丽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