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时湘、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4570号
原告:唐时湘,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永安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5383432Y。
法定代表人:戴君洪,执行董事。
被告:丘林海,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陈仕达,男,199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唐时湘与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丘林海、陈仕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唐时湘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时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时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唐时湘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