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4570号
原告:唐时湘,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永安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5383432Y。
法定代表人:戴君洪,执行董事。
被告:丘林海,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陈仕达,男,199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唐时湘与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丘林海、陈仕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唐时湘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时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时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唐时湘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