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8374号
原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里。
被告:***,女,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
原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