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8374号 原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里。 被告:***,女,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 原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