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碑店市欣泰公司)与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宏润金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1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欣泰公司和被执行人北京宏润金泽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北京宏润金泽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欣泰公司2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余款23.392706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付清。同日,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欣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11443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