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众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和众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5472号 原告:北京和众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5号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园综合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和众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和众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到庭应诉,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和众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8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了《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科技宝)》,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专业“科技保”服务咨询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88000元。当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服务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科技宝”服务过程中已申报项目所获项目补助资金未达被告协助申报项目预期补助金额的,被告将服务年限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服务届满且合同期内申报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费用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当原告立项补助资金金额≤被告已收服务基础费用的十倍时,贵我双方按照贵方立项补助资金的10%结算合同服务费,如出现差额部分,贵方可选择退款或转换。截至2021年10月24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科技宝”服务项目中未获得任何立项补助。原告依据签订的《服务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返还88000元服务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4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科技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基础费用为88200元,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两年。甲方权利和义务为:1、为完成委托事项,甲方须如实配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因甲方不配合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资料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的,不属于乙方违约行为,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应安排专人全面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申报工作,并应按照申报当年官方政策主动、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本合同项目申报政策请浏览项目主管机构官方网页。3、就乙方所出具方案所示项目,甲方独家指定乙方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委托他方或自行申报项目。4、乙方完成申报或交付服务成果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书面确认。5、合同履行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甲方均保留有关知识产权,对于一切侵权行为,甲方有权依法索赔,但甲方对未支付对价的服务成果,不享有权利。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为:1、乙方就办理服务事项向甲方提供专业咨询、企业情况诊断分析,资料收集、整理、项目申报文件撰写、文件递交服务。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涉及主体资质、地域限制等特殊限制的,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其他单位完成约定服务事务。3、乙方交付服务成果后即视为对相应的服务已经完成,甲方出具成果确认函后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4、本合同项目成功后,甲方授权乙方或其关联方可以将委托事项信息、过程及结果等相关信息作为成功案例展示,除此之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知识产权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合同期限为二年。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服务补充声明》,被告就上述合同服务声明如下:合同服务期限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如贵方在我方在“科技宝”服务过程中已申报项目所获项目政府补助资金未达我方协助申报项目预期补助金额的,我方将服务年限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服务届满且合同期内申报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费用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当原告立项补助资金金额≤我司已收基础服务费用的十倍时,贵我双方按照贵方立项补助资金的10%结算合同服务费,如出现差额部分,贵方可选择退款或转换。退款:贵方可向我方书面申请退款,贵方退还发票并办妥退票的税务手续后,我方将按贵方原付款方式原路退费,退费金额=我方已收取基础服务费用-贵方立项补助资金的10%。业务转换:贵方可向我方申请业务转换,我***为贵方提供其他优质服务,服务费价值=我方已收取基础服务费用-贵方立项补助资金的10%,双方解除未成功部分项目的服务关系并另签合同办理业务。 2018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98000元,附言为咨询服务费。2018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98000元的发票,发票显示为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科技宝”》、《服务补充声明》、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发票及当事人**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庭审中,原告表示在收取服务费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服务,故要求退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根据原告陈诉及其提交的证据,认定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原告要求退款的金额小于已支付被告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和众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88000元。 如果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由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