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3878号
原告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港汇丰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伟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法官邵小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东涛、刘长生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港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农、被告首建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鑫和秦云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京港汇丰公司与首建伟业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首建伟业公司称其已经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前完成了相应委托事项,但京港汇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首建伟业公司亦未就此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其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资料及物品”,在首建伟业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委托事项的情况下,首建伟业公司已经构成违约,京港汇丰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后要求首建伟业公司退还其已交纳的费用105 073.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京港汇丰公司应经明确要求首建伟业公司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即2015年8月10日前退还其交纳的全部费用,但首建伟业公司至今未向京港汇丰公司退还相应费用,在此情况下,京港汇丰公司要求首建伟业公司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甲方(委托方)京港汇丰公司与乙方(受委托方)首建伟业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第一条、委托事项:一、代为招聘甲方资质换证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二、办理受聘者中建造师的注册,现场管理人员的变更等事宜。第二条、费用、支付方式: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招聘资质换证所需技术人员费用: 282 000元。优惠后(含税)262 683元……二、费用支付时间及条件如下: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代为招聘工程技术人员费用40%的预付款,共计105 073.2元……第三条、双方的义务:一、甲方的义务……二、乙方的义务……5、乙方应在2015年6月17日17时前,办理完毕代为招聘工程技术人员事项,并将人员全部材料交付甲方。……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资料及物品。同时乙方需赔偿甲方在办理资质换证过程中为乙方所提供人员支付的社保费、继续教育费等其他费用。……”。京港汇丰公司及首建伟业公司在上述合同上盖章。 同日,京港汇丰公司依约向首建伟业公司支付预付款 105 073.2元。 2015年8月6日,京港汇丰公司向首建伟业公司邮寄了《<委托代理协议书>解除通知书》,称因首建伟业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6月17日17时前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已构成违约,故京港汇丰公司决定自本通知到达首建伟业公司时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并要求首建伟业公司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退还京港汇丰公司已交纳的费用105 073.2元。上述邮件2015年8月7日送达首建伟业公司。 诉讼中,首建伟业公司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了人员招聘事宜,是由于京港汇丰公司以种种原因不交接导致事件延后;京港汇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首建伟业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京港汇丰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付款回单、《<委托代理协议书>解除通知书》及快递回单和快递详情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被告北京首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十万五千零七十三元二角,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零二元,原告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首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邵小辉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书 记 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