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特318号
申请人: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院6号楼1单元404号。
法定代表人:*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5元,由申请人北京市京港汇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贵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