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5民初426号
原告:**新,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与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新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卞燕
书记员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