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441号
原告:***,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唐山市丰润区左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孙均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兴连,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杨久顺,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唐山市开平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朴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建
书 记 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