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广厦建设(集团)劳务合同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曹民初字第54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0085658-X。
委托代理人***,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