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玉海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占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玉海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河北玉海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3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中不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约定,一审仅凭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认定双方约定了本案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错误。当事人之间没有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故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案涉工程和被告住所地都位于隆尧县,因此本案应当移送隆尧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伪造合同重要条款,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追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不一致,本院对两份合同均不采信。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和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地均在隆尧县,因此本案应由该地所在的隆尧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3613号民事裁定;

本案移送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