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2658号
原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柴荣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占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冀南新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邯郸市冀南新区创业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昱,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冀南新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1元,减半收取计7921元,由原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索香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丁伟伟